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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决定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决定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23年1月1日起,将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案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同时按照本人2022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对高龄退休人员,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艰苦边远地区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此外,对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如果他们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将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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