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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8月8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19年以来,我市较早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从近两年的实践情况看,参与我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社会组织整体专业化水平不高,在实际评估工作中存在评估标准把握不严格,评估过程简单粗放,评估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影响了评估工作结果的权威性与公正性。2022年以来,经调研论证并与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多轮征求市相关委办局和各区政府、各区民政局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实施办法》。

二、主要变化

(一)全面调整评估主体。《实施办法》将评估主体由社会组织调整为执业医师、专业护士。各区民政局会同卫生健康委建立本区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库,由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执业医师、专业护士组成。具体事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医疗机构或相关专业组织承接。

(二)进一步规范评估流程。《实施办法》明确评估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初步调查、派单、现场评估、公示与确认、评估结论告知等步骤。为防止评估工作造假,重点规范了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增设了街道(乡镇)初步调查程序、评估结果事前公示程序,明确现场评估结果应在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社区(村)固定公开栏、所在小区及所在楼门院进行公示。

二是规定了评估时限。评估工作自受理之日起,应在2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是设定了评估有效期。85岁及以上被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评估结论长期有效;其他老年人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五年。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街道(乡镇)应依托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提醒申请人重新申请评估。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出申请的,自逾期之日起90天内重新申请且经评估仍为重度失能的,予以补发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评估结论为轻度、中度失能的老年人,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三)加强健全评估监管机制。针对以往评估工作监管制度不完善问题,规定通过定期组织抽查、开展验证比对、举报投诉受理、随机抽查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数据等方式,对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加强监管;同时针对评估人员、评估对象等,分别建立了评估过程中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严防造假骗补行为。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36条,包括评估人员、评估流程、评估结论、评估费用、监督管理等方面。

(一)关于评估人员。各区民政局负责日常评估工作的协调调度,会同卫生健康委建立本区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库,由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执业医师、专业护士组成。各区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一般不少于50人,具体人数由各区根据辖区老年人口数量研究确定。

(二)关于评估流程。评估流程具体包括:

1.申请。申请能力评估的老年人或其家属通过登录北京市民政局官网或首都之窗在线申请并填报基本信息,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办事窗口提出申请。老年人或其家属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由街道(乡镇)指定工作人员代为提交申请。

2.受理。街道(乡镇)办事窗口应当依托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受理。对于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内缺乏户籍信息的人员,由街道(乡镇)对申请人核实相关信息后再受理其评估申请。

3.初步调查。街道(乡镇)民生保障部门受理后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调查,重点核查老年人家庭详细地址、是否经常在本地居住,以及对身体状况进行预评估;初步判断不属于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应明确告知老年人或其家属,询问是否继续评估还是终止评估。

4.派单。初步调查结束后,由区民政局协调街道(乡镇)在3个工作日内从本区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库中抽取2名评估人员上门评估。

5.现场评估。评估人员应在区民政局派单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在区民政局协调约定的时间,按照标准工作流程,持评估电子设备、录音录像设备上门实施现场评估后形成现场评估结果。在现场开展能力评估前,由评估人员当场向老年人或其家属收取评估劳务费,留存电子转账证明、收取现金收据等证明材料并上传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

6.公示与确认。街道(乡镇)根据评估人员出具的现场评估结果,在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社区(村)固定公开栏、所在小区及所在楼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街道(乡镇)民生保障部门在评估结论形成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或纸质文书将评估结论告知申请人,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关于评估费用。《实施办法》规定,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服务费用标准,通过合同协议方式确定。

评估费用在现场开展能力评估前,由评估人员当场向老年人或其家属收取,留存电子转账证明、收取现金收据等证明材料并上传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

本市城乡特困、低保、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所需评估费用,以及政府主动发起等抽查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老年人经常居住地的区财政负担。

(五)关于监督管理。一是建立评估结果多途径的核查方式。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加强对评估人员的评估监督、服务质量抽查,面向社会公众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证处理违规行为;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抽查评估,每次抽查比例比不低于本区当年经评估为重度失能老年人数的5%,抽查重点为首次评估为重度失能的、或被举报有异于重度失能日常行为的、或失联的老年人。

二是增加验证比对机制。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建立评估对象评估结论与医保数据的验证比对机制,加强评估结果数据监管;通过投诉举报受理、随机抽查等方式,依托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对失能老年人数据进行分析与预警。

三是建立多对象的评估监管。针对评估人员、评估对象、养老服务机构、政府部门涉及评估工作相关个人,《实施办法》均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针对评估人员,规定了评估人员资质取消条款、评估人员治安违法条款等。评估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区民政局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区民政局取消该评估人员评估资质:无故不按规定时间为老年人进行评估的;不使用信息管理系统,擅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评估过程相关信息的;未上门实地评估、采取线上评估的;擅自向老年人或其家属收取额外费用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

评估人员存在下列行为,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区民政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情形包括:故意出具虚假评估结果造成财政资金损失;伪造《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针对评估对象,明确评估对象应积极配合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开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抽查评估、监督管理;当身体状况好转、不符合重度失能条件的,应主动申请退出。评估对象因提供的家庭住址不真实、联系电话虚假空号、谩骂评估人员、拒不配合评估工作等原因,导致评估工作难以开展的,评估人员可以终止评估;再次提出评估申请的,所需费用由评估对象自行承担。评估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获取评估结论的,由区民政局指导街道(乡镇)责令退回由此造成的财政资金损失,取消其政府补贴资金获取资格且一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处理结果由街道(乡镇)在其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公开栏、所在楼门院予以公告;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区民政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针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相关的处罚机制。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不正当方式干扰评估工作,采取恶意手段骗取评估结论并据此申请运营补贴的,一经查实,追回虚报冒领资金,并纳入养老行业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针对政府部门、街道(乡镇)和涉及评估工作的相关个人,强调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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